作为多民族聚居区,我区始终高度重视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在自治区十一届人大三次会议第五次全体会议上,《西藏自治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全票通过,将于2020年5月1日起实施,这标志着我区民族团结进步模范区创建工作进入规范化、法治化轨道。《条例》的出台在我区引发热烈反响,专家学者们纷纷围绕《条例》出台的意义、将会产生的影响及应该如何贯彻落实畅谈想法。
“《条例》是贯彻落实中央治藏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推进法治西藏建设的又一重大法治实践,对于依法促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提升西藏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我区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具有重大的意义。”自治区党委党校科学社会主义教研部教师靳海波认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民族团结进步工作机制、具体的保障措施和相关法律责任,强化了全社会的共同责任担当。随着《条例》的广泛深入实施,交往交流交融机制逐步完善,必将促进我区各族群众形成互助、和谐的良好氛围,使各族群众在共同的生产生活和工作学习中加深了解,不断增进感情,在中华民族大家庭中手足相亲、守望相助,构建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
“《条例》的出台,将会进一步有利于凝聚全区各族人民的智慧和力量,进一步推动西藏的和谐发展、快速进步。”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阴海燕则表示,《条例》的制定出台,一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工作和治边稳藏的重要论述、用法律保障和巩固民族团结的重大成果,特别是对总书记提出“把西藏建设成为民族团结的典范”“加强民族团结、建设美丽西藏”“民族团结是西藏各族人民的生命线”等一系列关于民族团结的重要指示精神的贯彻,推进了我区民族团结工作的法治化进程;二是对和平解放以来西藏地方推进民族团结进步实践的集中总结和概括提升。阴海燕表示,新时代贯彻落实好《条例》,一是要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题主线做好民族团结进步的各项工作。
二是要以促进各民族交往交流交融为根本方式,创新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的工作载体。三是要围绕“中华民族一家亲、同心共筑中国梦”总目标,大力开展民族团结宣传教育工作,强化“三个离不开”的思想,增强各族人民的“五个认同”,把各族人民的智慧力量进一步凝聚起来,促进各民族共建美好家园、共创美好未来。
那么,此次出台的《条例》有何新特点呢?
“《条例》的制定和出台,既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又立足西藏特殊区情,具有很多鲜明的特点。”自治区社会科学院民族研究所助理研究员宋博瀚认为,《条例》一是站位高,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实现中华民族大团结提供了制度保障;二是定位准,依据西藏社会的基本矛盾和特殊矛盾,制定了一系列有效措施,有效保障西藏的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三是条理清,明确了各级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和社会力量,并对经费的使用、奖惩机制、考核方法都做了明确规定;四是目标明,《条例》对规定的民族团结社会责任、社会各界人士应发挥的作用都做了详尽说明;五是路径实,深化民族团结生活属性、全民属性,对社会各领域、各团体都做了明确的规定,对传播方式、传播渠道、传播载体都有规范说明。
“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我们开展民族团结就更加有了依据和保障,有了方法和路径,我们一定要切实发挥好《条例》对全区民族团结进步工作规范、引领和促进的作用,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推进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有力抓手,把遵守执行《条例》变成全区各族干部群众的自觉行动,人人争当民族团结的参与者和践行者,共同担负起维护民族团结、维护社会稳定、维护祖国统一的神圣使命。”自治区党委党校区情研究中心副主任谢会时表示。